發(fā)布時間:2018-01-30 11:37 | 標簽:
主席令 政府采購 中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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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發(fā)改委就修改《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征求意見稿,已經簽署,并于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大家關注的一點是:招標人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
之前,“最低價中標”的法律依據是《招標投標法》。我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對于“最低價中標”這個原則,幾乎整個制造業(yè)企業(yè)一致表示,“最低價中標”影響正當競爭、降低產品質量,已經成為振興實體經濟的障礙?!皼]有哪個企業(yè)愿意參與‘最低價中標’,但是現在市場環(huán)境被擾亂了,產業(yè)鏈從下游向上游惡性傳導:不壓價,中不了標;中了標,產品質量往往下降。”業(yè)界人士表示。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修改之后,招標人可以授權評委直接確定中標人,可以選擇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不選擇第一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所以,從2017年12月28日開始,即便成為了第一中標候選人,業(yè)主也可以不選擇其作為中標人。
在今后,產品質量以及客戶關系成為權衡是否合作的重要指標,想低價沖標,不做工作直接來投標的,中標會越來越艱難。
此外,日前財政部印發(fā)財政部令8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也明確提出,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該《辦法》需特別注意之處如下:
第一、該投標價格與其他投標人相比的價格,參照對象是“其他投標人的價格”,此處不是大家常說的“成本價”,因為“成本價”有時的確很難直接判定,爭議也很大,直接與“其他標人的價格”相對比,易操作,例如:若九個投標人,八個投標人報價為1億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萬,可能就需要進行“合理性”解釋。
第二、價格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情況下,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這里用詞是“有可能”,可以認為若價格過低,都存在“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這里要注意的是“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這個意義重大,避免了場外人情,也是說“投標”是否有效,當場決定。
第四、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這里用詞是“應當”,而不是“可以”,就是該《辦法》直接規(guī)定這種情況就是“無效投標”。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標中存在的“低價中標”現象,導致在最低價中標的競爭中,呈現良者退出和劣者胡來的困局。這已經成為企業(yè)提升產品質量的突出障礙,亟待治理和規(guī)范。而在基建和地產行業(yè)。最低價中標往往使承建商無利可圖甚至賠本吆喝,承建商的應對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惡意拖欠薪酬等。最低價中標往往從單純的經濟糾紛,發(fā)酵成社會問題。
“最低價中標”的時代已被終結了。
以下附《招投標法》和《招投標實施條例》修改前后對照表完整版
來源:每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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